金山集团旗下游戏工作室《西山居》一名员工于9月4日上午在北京公司办公室内猝死,具体死因正在调查中。
据了解,该员工为《西山居》游戏的运营部员工,年仅25岁,死亡时正是工作时间。
截至稿件发布,金山公司官方并未对外发布任何官方消息。
据悉,金山网络曾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一条鼓励员工加班的微博,该微博一经发布便遭到网友的指责,金山网络官方在微博发布不久后便进行了删除。
猝死保险,你了解多少?
那么,面对“猝死”事件,应如何选购保险才能顺利获得理赔呢?安邦保险理财师就时下热门的“猝死”理赔案例,为您做出如下解答。
一、“猝死”,意外险不予赔付
“猝死”一般指因为被保险人貌似正常,但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
意外伤害则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从定义上看,猝死跟意外伤害存在明显的区别:一种是内因性的,一种是外因性的;一种是疾病引发的,一种是非疾病导致的。
保险理财师指出,根据“猝死”与“意外伤害”的定义,二者之间有严格、明显的区别,因此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而意外险产品中的保险责任只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发生且因该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因此,发生猝死的情况下意外险是不具有保险赔偿责任的,即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猝死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二、“猝死”,重疾险酌情赔付
保险理财师提出,重疾险保险责任根据重疾险类别的不同而不同,重疾险一般分为“提前给付型”和“额外给付型”。“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经医院确诊后立即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且相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同等减少。而“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并经确诊后,需经过固定天数的“生存期”后仍生存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对主险保险金额产生影响。“额外给付型”重疾险的“生存期”一般为30天,例如,安邦人寿 “附加安泰1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中就规定,在罹患合同所规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在确诊后30天仍生存的,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这里的30天就是“生存期”。
保险理财师总结到,尽管“猝死”的病因可能属于重疾险规定的重大疾病类别,但是在发病1小时内死亡不符合“额外给付型”重疾险规定的生存期条件,因此“额外给付型”重疾险不会赔付重疾保险金,如果“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包含死亡责任,则会赔付死亡保险金。
而在“提前给付型”重疾险保险责任中,如果被保险人猝死,按照身故责任给付的保险金与按照重疾保险责任加身故责任给付的保险金是同等的,因为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在支付重疾保险金后身故保险金或满期金会同等减少。
三、“猝死”,寿险给予赔付
保险理财师表示,人寿保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均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猝死,满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寿险对“猝死”被保险人会进行赔付。
四、依大众年龄层次,安邦保险给出投保建议
近几年,受工作压力、生活压力的影响,“猝死”、“过劳死”现象时有发生,年龄高峰期为0-6月和30-50岁。因此,在保持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投保一份保险是规避风险的理想选择。
【相关新闻】
浴室摔倒猝死 火化后才提出保险理赔被驳回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均对“意外伤害”有释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那么保险人在浴室摔倒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保险人在浴室摔倒死亡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08年9月,淡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障金额为6万元,受益人为淡某的女儿。2009年8月,淡某在家中的卫生间摔倒,其家人将其扶至沙发坐下,见其头部低下,呼之不应,遂向120呼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120的急诊记录记载,淡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隔日,淡某的家人将其遗体运至殡仪馆火化。2009年9月,淡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淡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猝死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自然疾病造成的,不属于意外伤害,故淡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遂拒绝支付保险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淡某的女儿向法院提交一份淡某的体检报告,用以证明淡某生前无重大疾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淡某在家中卫生间摔倒后失去意识,死因推断为猝死,在其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淡某的女儿作为受益人在淡某遗体火化后才提出理赔申请,虽然其提供体检报告证明淡某死前无重大疾病,但是体检报告列举的各项体检项目,并未涵盖身体的全部检查项目,不足以排除淡某存在潜在的疾病。淡某的女儿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未能通过尸检对淡某的死因进行调查和鉴定,因此,淡某的女儿应对无法证明淡某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于是依法判决驳回淡某女儿的诉讼请求。淡某的女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疾险可有效规避风险 量力而行投保
近年来,重大疾病尤其是恶性肿瘤发病率越来越高,罹患人群日趋年轻化。一旦生病,巨大的疾病费用该如何支付?最近一项调查显示,在如何筹措重大疾病费用上,51%的中国内地受访者表示将动用银行储蓄,而依赖重疾险的却仅占36%。
重疾险可有效规避风险
姚先生今年30岁,从事销售工作,每月的收入颇为丰厚。最近有朋友劝他购买一份重疾险,但是他觉得一方面自己还很年轻,患病的可能性很小,投保重疾险为时尚早;另一方面,自己收入还可以,即使不幸患上重大疾病,银行储蓄应该足以应付。姚先生坦言,他短期内并没有购买重疾险的打算。
现代人快节奏的生活,免不了受到很多疾病甚至是像癌症这样重大疾病的困扰。在笔者的调查中,多数受访者意识到重大疾病尤其是恶性肿瘤发病率呈现上升趋势,罹患人群也日趋年轻化,但谈到应对可能到来的巨额医疗费用时,绝大部分人除了选择社会医保外,银行储蓄是首先想到的筹措医疗费用的途径,而对目前市面上日益丰富的重疾险仍然有所忽视。
对此,保险专家表示,我们看到中国与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相类似,对于因重疾而引发的财务压力,进而对整个家庭长期生活品质的影响,尤为担忧。而与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是,中国人更依赖银行储蓄应对医疗风险,而没有足够地利用保险方案来抵御风险。作为重大疾病的保障险种,准备一份重疾险不但可以使家人安心,更可避免多年来辛苦积累的储蓄被高昂的医疗费用消耗殚尽。
走访中,有人表示自己可以凭借社会医疗保险来应对,这在保险人士看来也存在缺口。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比较高,自费和医保比例约为7∶3。所以,对医保覆盖对象来说,重大疾病险可作为一种补充手段,而对没有纳入医保范围的人来说,重疾险尤其重要。
量力而行巧选重疾险
投保重疾险有其必要性,那么该如何去选择呢?目前市场上重大疾病险的种类多种多样,如根据保险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定期型和终身型,根据给付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提前给付型和额外给付型等。这样就给众多准备投保人带来了不小的难题。为此,笔者从重疾险给付形式为投保人详解不同类型保险的特色所在。
据介绍,这类重大疾病保险包括死亡与重大疾病责任两部分,两者相互独立,各自的保额为单一保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死亡保险金就会为零;如果被保险人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例如:投保人购买了10万元的这种独立主险型的重大疾病保险,如果发生重疾,则赔付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如果未发生重大疾病,则赔付10万元的死亡保险金。目前在市面上见到的独立主险型重疾保险是属于消费型的重疾险,适合经济条件一般的年轻人或者希望保费低、保障高的投保人而设立的。
1.按比例给付型重疾险
这种类型的重大疾病保险主要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置的,对于常发生费用花费较大的重大疾病给付比例相对较高,例如80%,这种疾病的治疗费用一般都比较昂贵,如恶性肿瘤费用平均可达8万元至10万元,脑中风平均治疗费用可达6万元以上,还有其他疾病如瘫痪、糖尿病、失明、肝病等。对于治愈率高或对生命威胁不是十分严重的疾病,费用花费较少的重大疾病给付相对较少一些,例如20%,死亡保障不变。
2.附加给付型重疾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