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服装厂的员工,2010年6月作为工厂的富余人员下岗,2011年1月生小孩后一直未上岗。
张某下岗后,该服装厂每月发给她生活费670元。张某向服装厂提出自己生育期间应享受产假待遇,要求厂里报销生育期间的有关费用和发放生育期间的工资。此后,服装厂只报销了她的有关医疗费用,对其领取产假期间生育工资的要求却予以拒绝。
法律人士认为,张某虽已下岗,但其仍然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下岗女工在生育保险上的待遇应当按照1993年4月20日《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综上可知,虽然张某现在是下岗职工,但是其合法的生育权利仍然应该得到保护,她有权利享受和在职女工一样的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