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驾驶将路边骑车的老人撞死,本指望自己买的交强险能派上用场,孰料保险公司却以男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日前,此案经过济南市商河法院审理,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当,最终调解结案,保险公司担负了10万元的赔偿责任。
回家路上被撞死家人诉至法院索赔
2012年7月15日17时许,家住商河农村的七旬老翁王强骑自行车沿省道248线由南向北行驶在回家的路上,准备回家吃饭。孰知,祸从天降,至省道248线50公里处,曹华驾驶的重型货车与王强发生侧面刮碰,致两车损坏,王强严重受伤。经商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曹华无证驾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强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由于死者家属与肇事司机曹华因赔偿金争执不下,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无奈,死者王强的妻子将曹华告上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得知曹华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于是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联系,希望其配合解决此案。
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赔
孰料,由于曹华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又起纠纷。办案法官综合考虑后认为,此案应以调解为主,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调解之初,曹华对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意见不服,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认为曹华无证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华的辩驳理由法庭不予采信。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
此外,针对保险公司拒赔的难题,法官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为首要宗旨,具有公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明显不当,属条款无效。
据此,在法院的调解下各方当事人形成共识,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当庭一次性补偿给原告各项赔偿10万元,曹华另支付死者妻子12000元的经济帮助款,此外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对曹华的行为不再追究责任。(本案当事人均系化名)
国峰保险总公司新闻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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