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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发布时间:2012/11/7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的权利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 ‌,‌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2.如实告知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3.及时通知的义务   4.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5.对因自己违法而取得赔偿或给付予退赔的义务

  被保险人的权利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在某些情况下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受益权。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当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时候(即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时候),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

                                       国峰保险总公司新闻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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