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 投保时宜指定保单受益人 若更改投保人则意味着对保单权益的变更
杨小姐最近很迷茫。近日,她的寿险代理人找到她,说要帮她更改保单的投保人,“我帮老公买的这份保险,每年定期交保费,已经四年了,我很纳闷为什么突然要更改保险的投保人呢?”代理人表示,将其保单的代理人从她自己更改为其老公之后,万一杨小姐发生任何变故,其先生都能简单地进行续保和后期保单权益的分配。
但是保险专家提醒,投保人变更为杨小姐的老公也意味着杨小姐对保单拥有权的放弃,万一杨小姐和她先生离婚,尽管杨小姐是受益人,但是万一先生提出退保,杨小姐将无任何收益,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归属其先生,其之前所付出的保费也将打水漂。
通过与杨小姐的交谈,记者了解到,4年前,杨小姐在代理人吴某(化名)处买了一份20年的定期寿险,每年缴纳4000元保费,保额为80万元。“这份保单上投保人是我,被保险人是我老公,而保单的受益人写的还是我的名字。”但是,最近代理人要杨小姐将投保人变更为其老公,并表示,若不改,之后万一发生变故续保会很麻烦。
怎么会很麻烦呢?原来,保险代理人吴某的另外一名客户赵先生因为没有指定保单受益人,在赵先生意外身故后,其妻子想帮女儿续保却遭遇种种麻烦。
未指定受益人致续保麻烦
赵先生2005年为他的女儿投保了一份终身两全(分红型)保险,约定20年缴费。去年赵先生遭遇意外身故,他的妻子前往保险公司提出变更投保人的申请,想要为女儿继续投保,却被保险公司告之,其妻需要提供投保人所有法定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同时需要所有法定受益人签一份委托妻子的授权书并放弃投保人保单权益书,才能最终变更。
原来,赵先生在保单中并未指定保单的受益人,其身故后该保单作为赵先生的遗产需要由遗产法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其妻子费尽周折,前往赵先生的老家找到赵先生的父母,通过当地派出所开具相关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同时让赵先生的父母签署相关放弃投保人保单权益的书面证明,最终将上述需要提供的材料准备齐全,保单的投保人变更为她本人,继续为女儿投保。
吴某表示,若套用到杨小姐的案例中,作为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的杨小姐万一发生身故,杨小姐的先生想续保的话同样需要先找到杨小姐的父母签署相关证明才能续保成功。
业内人士:投保时最好指定保单受益人
专家表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缴费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处置保单的权益和处置分红利益的权益等,在上述的权益中,会产生投保人对保单价值的处分权,所以当投保人身故之后,上述的权益在未指定的情况下,就成为了已故投保人的遗产。”
“投保人身故后保单直接由投保人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保险专家告诉记者, “如果不指定受益人,在保单面临遗产继承或者权益分割的时候或许会变得很麻烦和复杂。比如像上述案例所说的开具证明文件,甚至需要进行专门的公证。”若保单成为遗产,可能会产生的主要问题是已故投保人的法定受益人之间对保单价值归属出现分歧。
有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表示,专业的保险营销员在跟客户签订保单时,一般都会建议投保人直接在保单上指定对应的保险受益人,而指定受益人则是在被保险人出现身故等情况下直接享有保单的保险利益,而指定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
购买保单豁免则无须更改
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以上述赵先生的案例为例,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若直接购买附加豁免条款,则不会出现上述的各种麻烦。”
专家介绍,保险豁免就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免交未到期保险费且保险单继续有效至保险期满为止。“豁免主要用于赵先生为女儿保单的缴费期未满,而赵先生发生身故后,保单不会因为赵先生的身故而发生任何改变,女儿的保单权益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提醒:更改投保人意味着放弃保单拥有权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专家黄海燕表示,若杨小姐将投保人变更为其先生,万一杨小姐发生身故,其先生在续保时可直接进行续保和保单权益的分配。”
但值得注意的是,杨小姐将投保人更改也意味着放弃了保单的拥有权。保险专家表示,万一杨小姐和先生的婚姻关系发生破裂,在投保人未变更的情况下,保单的整个权益都是属于杨小姐的。“即若先生发生任何变故,杨小姐直接享受保单的保险金额赔偿或者保单现金价值,所以投保人的变更对于杨小姐来说没有太大意义。”
专家还表示,“基于杨小姐买的是消费型寿险,本身积累的现金价值就不高,所以即便不变更投保人,万一杨小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处理保单价值上发生争议,涉及的金额也不会太大,就杨小姐本身而言,变更受益人的意义并不大。”
“但是赵先生的案例中,情况则不一样。”专家表示,“由于其购买的是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累积的现金价值随着保单缴费时间的推移将越来越多。赵先生的法定受益人即其父母若主张对保单价值的权益,那这份保单价值和累计分红所涉及的金额可能达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经济纠纷爆发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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