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1日,王国民驾驶自己的重型厢式货车在高速上行驶时,感觉自己疲劳昏睡,体力有些不支,即将车停在高速应急车道,决定下车休息一会后再上路行驶,但王国民疏忽大意,忘拉手刹,待其下车绕至车前时被向前滑动的车辆碾压。因伤势过重,王国民左腿截肢,被评定为六级伤残,经核算该次事故造成王国民各项损失共计215650元。
因王国民疏忽大意,未规范停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交警部门认定王国民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司机王国民在某保险公司保了交强险及5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现王国民诉求赔偿其损失215650元,但保险公司认为王国民是本车司机,不是保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畴,故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对簿公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法院认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置身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故此,王国民随时本车司机,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该车车外而并未驾驶该车,司机王国民应属于该车“交强险”和“三者险”的理赔范围。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司机王国民各项损失合计215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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