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意外身故后,丈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未亲笔签名为由拒赔。近日,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整。
2008年10月,刘先生在我市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养老年金,被保险人为妻子李某,受益人为其子。投保时,因李某出差在外,经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同意后,由刘某代替妻子李某签署了相关投保单,并按期缴纳了保险费。在随后的电话回访中,李某也确认了投保事实。
2011年6月,李某不幸意外身亡,刘某代理儿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合同赔偿身故保险金10万元整,却遭拒绝,理由是被保险人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且未出具书面同意书。无奈的刘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修改之前。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确属于无效合同,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对于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新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本案中李某已在保险公司回访电话中表示同意刘某为其购买保险,且在合同正常履行的三年期间也未提出不同意见,应认定被保险人已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涉案保险合同虽未有被保险人签字但被保险人已有同意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理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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