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保险,顾名思义是为女性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女性保险主要可分为
三大类:专用型保险,指专门针对女性生理特征设计的相关产品,例如保障
发病率较高且医疗费昂贵的女性常见疾病,如子宫癌、乳腺癌等的重大疾病
保险;第二类是母婴保险,其主要保障孕期妇女与新生儿。一种母婴保险属
于附加险,通常在女性健康险或寿险后附加投保,保险期限和缴费期限相对
较长,投保年龄限制小。第二种是专门的母婴险。作为主险销售的母婴险,
保障的主要是妇女孕期的并发症与新生儿的疾病;第三类是呵护型保险,如
女性意外伤害整形保险,承保女性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整形美容的费用。
不同阶段规划不同
三十岁以前的单身女性主要关注工作、进修、旅游,或结婚费用。由于
此间收入较少且不稳定,应多以保障自己为主。建议选择保费较低的纯保障
型寿险附加住院医疗、重大疾病保险以及一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月光族的
单身女性,可以考虑透过购买一些储蓄型保险强制自己养成储蓄的习惯。
三十岁以后的妇女大多步入了婚姻期。在此阶段女性以关心家庭、生
育、子女教育等问题为主。由于收入已趋稳定成长,建议不妨从健康医疗、
子女教育、退休养老等三方面的来安排保险组合。值得注意的是,怀孕前可
投保女性健康险。普通寿险和意外险一般都明确地将怀孕引起的各种事故和
疾病列为除外责任。不过,一些保险公司都已经推出了能覆盖妊娠期疾病的
女性健康险,保障女性生育期间的风险。
此外对于单亲妈妈而言,经济负担可能较双亲家庭重,所以自身疾病保
障是单亲妈妈投保的最基本类型。此外应重点考虑孩子的医疗保险,特别是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等方面的支出。
五十岁之后的女性逐渐进入退休期。这时子女也成家业,确保无后顾之
忧的晚年生活是此时期的重点。此时应考虑购买年金保险、养老险;当然,
随着年事渐高,应及早提高重大疾病、医疗险的保额。
女性买寿险的最大误区,就是过分关注寿险的投资功能,甚至把投资收
益率视为购买的决定性因素,而忽视了保险的本质功能保障。比如买保险时
先问“收益率是多少”、“这个保险与定期储蓄比哪个划算”等问题。以分
红保险为例,不少女性把分红保险所分“红利”与投资基金、股票的收益
率、存款的利率相提并论。殊不知,以保额分红的英式分红保险为例,其最
初宗旨是为了应对长期寿险均会面临的通货膨胀的问题,而让被保险人享受
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也不过是后期演化的产物。通过逐年的保额分红,如初
始二十万的保额,第一年保额分红一万元,第二年保额分红五千元,逐年累
积,若因伤病死等触发保单时,能领取大于二十万元的保险金额。这样便能
有效避免因逐年通货膨胀导致若干年后的保险金额的大幅缩水。由此可见就
英式分红保险的分红设置完全从保险保障的角度出发,与投资收益率并无直
接关系。
若有兴趣可以选择某些现金分红的美式分红保险五年来所分的现金红利
与五年期的定期储蓄利率相比,投资收益率孰高孰低便会一目了然。若既想
获得保障,又担心资产的缩水问题,不妨考虑将投资合理分散于基金、股
票、保险等渠道,进行多产品搭配组合,而不是在一种保险产品上既想获得
高保障,又想得到高收益率。
如何投资婚姻中的保险
2011年7月4日获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
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
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
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
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文涉及对某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尚未退休不符合
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不属于“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的情形,
自然不属于共有财产。后半句可以理解为由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
中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为夫妻共同享有的债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注
意的是,本条中的“养老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非商业保险。
与处理养老保险的方式类似,对拥有现金价值(又称为退保价值,是指
带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所具有的价值。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
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现金价值可能小于或大于实际缴纳的保费总额)的商
业保险,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了商业保险费,无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
夫妻一方或双方,甚至是孩子,在离婚诉讼时,投保人对保单的解约权或退
保权,均可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对保险公司享有的债权,即属于夫妻双方共同
财产。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
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
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要分割拥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可以
采用退保的方式,夫妻分割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离婚时分割保单现金价值
时,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即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近期国内保险市场出现了一款强化女性概念,为女性提供婚姻保障的专
属险种产品,其“特别之处”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明确约定为女性。根据
销售人员介绍,该险种要求只有女性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相关生存利益也全
部归属女性,万一婚变导致退保,其退保金也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而只能归属女性。这种借《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而进行的宣传噱头显然值
得商榷:《婚姻法》规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是(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
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
一方的财产。
所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财产的范围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保险合同
不能擅自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该保险的宣传混淆了生存利
益、保险金与现金价值的概念。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分割的是保单的现金
价值,与女性作为受益人应得的生存利益还无关系,因为此时未出险,尚不
能产生受益人。无论保单如何规定,婚姻存续期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购
买的保险,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