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沂人王某撞死人后驾车逃逸,出逃一夜后投案自首并赔偿死者家人18.5万,其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11万交强险的索赔要求,结果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不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予以了拒绝。双方闹上法庭,11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起案件,一审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11万元。
23岁的王某家住江苏新沂市某村,自有一辆小型普通客车。2011年9月9日,王某在保险公司为他的客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9月9日止,保险限额为12.2万元。
2011年10月11日19时许,王某驾驶着他投保的客车沿道路行驶至某路口时,因观察不周与王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面对这一突发事件,王某一时惊慌失措,竟不知道该如何做才好。迟疑了片刻后,失魂落魄的王某竟然驾驶车辆逃了。
第二天早上7时40分许,出逃了一夜的王某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后,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2011年10月17日,经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王某与王某某家人达成协议,由王某赔偿王某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5万元。
处理完和受害人方的相关事宜后,王某准备好了相关索赔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不料,保险公司却认为此次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免责条款及交强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均没有交通肇事逃逸免赔的规定,而保险公司所援引的交强险条例第24条也未规定肇事逃逸时,保险人可免于赔偿保险金,同时,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王某对死被害人家人赔偿18.5万元后,向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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