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如实告知”并非主动告知 拒赔没道理
在社区医院看过小毛病,竟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投保人易女士感到十分委屈。易女士在投保时,业务员问她有没有大病,她如实回答没有。哪知在保险公司眼里小毛病却是“大病”,成为拒赔的理由。律师认为,易女士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赔。
以前的小毛病成为拒赔理由
今年9月,易女士在保险业务员小郭手里买了份寿险,缴费期10年,每年交保费5000多元。小郭和易女士比较熟,知道易女士没有因为大病住过院,就让易女士在电子投保申请书上签字承保了。
11月,易女士心脏突感不适,住院后诊断为胃溃疡和颈椎病,花了6000多元。当业务员将理赔材料交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以“未如实告知”拒赔。拒赔的理由是,易女士今年年初在社区医院的住院记录上显示有慢性胃炎,而这次住院就是因为胃部的毛病——胃溃疡。易女士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病史,因此拒赔。
易女士觉得冤枉,她在买保险前,业务员根本就没有询问她有没有胃炎这个问题,自己也没有看到关于健康告知的书面内容。业务员小郭也告诉记者,现在保险公司采用电脑操作,自己不会电脑,一般都是根据经验,口头问客户有没有重大疾病、有没有抽烟喝酒等问题,之后将结果反馈给保险公司,再让保险公司录入承保。
“如实告知”并非主动告知
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的霍琳律师说,业务员没有问易女士有没有胃炎,易女士没有必要主动告知。
霍琳律师说,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书如无书面格式的“健康告知”条款,投保人对保险业务员提出的相关健康问题如实进行了口头告知的,应视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赔付责任,不能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业务员没问到,投保人也没必要主动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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