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5日,16岁少年宋某驾驶机动车逆行,遇30多岁的黄女士驾
驶另一辆机动车正常行驶,二车前部相撞,黄女士受伤,车辆受损。交管部
门认定“未成年人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女士不负事故责任”。黄女士经
医院认定为轻型颅脑损伤,头外伤等。黄女士要求宋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
和其监护人赔偿,保险公司称,因驾车人是未成年人,公司不承担责任。为
讨说法,黄女士告上法院,聘请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做代理人。
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
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宋某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毋庸置疑。本案最大争议
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该怎样承担。
在法庭上,安刚律师表示,被告保险公司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规定,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根
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之一的,保险
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
害人追偿,其中第一条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安刚指出,被
告适用法律的位阶明显低于原告适用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
于法律不同部分,应适用上位法。同时从强制保险制度本意考虑,机动车所
有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制保险,受害人也无法选择机动车驾驶
人的合法与否,如因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程度而区别赔偿受害人,不利于对
受害人的保护。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8万余元,不
足部分由宋某家长赔偿4万余元。
律师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位阶高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例》,对于两部法律不同部分应适用上位法。从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上
考虑,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性未
作区分,受害人无法选择机动车驾驶人合法与否,如因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
程度而区别赔偿受害人,有悖公平原则。法律对“无证驾驶”的指向通常为
成年人,未成年人无法与高度危险作业联系在一起。未成年人违法驾驶不仅
危害公共安全,也对其成长造成负面影响。监护人不但要满足未成年人的物
质生活需要,还应对其精神层面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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