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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保险合同中的七个常用条款
   发布时间:2012/8/25

  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

 

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和要求。由于这些规定经常被

 

使用,形成人寿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因此,您花一些时间了解这些条

 

款是很有好处的--当您再阅读各家寿险公司的险种条款时,即可将主要

 

精力用于研究该险种最重要的部分--保险责任(保险收益)与保险费(保

 

险支出).

  1、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人士表示,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
 
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
 
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需要说明的是,“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在国际保险业中非常普
 
遍,但在我国,该条款目前的效力还仅局限于对被保险人年龄的误报
 
上。对健康状况不实告知的可抗辩期间,我国《保险法》尚没有明确规
 
定。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
 
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
 
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缴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
 
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
 
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
 
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若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
 
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
 
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效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
 
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
 
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
 
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
 
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
 
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
 
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
 
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
 
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
 
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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