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
2012年8月30日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
见》,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
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
大病保险,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作为保障对象,所需要的
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
缴费负担。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当地年人均收入的“家庭灾
难性医疗支出”标准时,大病保险实际报销的比例将不低于50%。换言
之,只要参加大病保险,假若不幸罹患大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至少能
够省去一半;而且,这个最低报销标准,肯定还有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
往上调整的空间。
一场大病足以消灭一个中产家庭,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只能无奈等死,
类似悲剧在我们的身边曾经不断上演。社会对“看病贵”的强烈不满,
更是导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重要原因。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中大病医疗
保障的欠缺,致使公民在不幸罹患大病后个人医疗负担过于沉重,是亟
需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进行拓展和延伸的制度性安排。唯有通过大病医
疗保障进行有力“兜底”,才不至于将公众完全抛弃在大病风险中孤立
无援。
事实上,开展大病保险,并不需要政府财政太多的投入,甚至也不需要
额外增加公众的医保缴费负担。一直以来,一边是公众在大病医疗中的
个人负担沉重,另一边却是基本医保基金累积结余规模很大;只要将这
部分结余资金投入到大病保险,就有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
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相比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最大的亮点,是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办。公共
服务与市场机制的结合,如果能够监管得当并且做到公开透明,势必能
更好发挥市场竞争在提升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既能加大对
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提高医保经办效率,还能借助商业保险机
构全国经营的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
公众所忧虑的是,大病保险既然是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自然要涉及到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寻租问题,以及商业利益侵蚀参保人利益的自肥
问题。因此,从招标投标到资金流转再到年度收支等所有情况,都必须
始终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毋庸置疑,开展大病保险,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
迈出了有力一步,公众热盼其能尽快从纸上走入现实。然而,《意见》
只是提出了原则性、框架性要求,具体工作仍需“充分结合地方实际,
以地方为主,发挥地方的能动性”,这无疑增加了变数。其实,大病保
险作为一项创新的工作,完全没有所谓“历史遗留问题”,考虑到各地
大病医疗费用总体趋同的现实,大病保险未尝不可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
筹,也好为将来基本医保实现全国统筹进行开路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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