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医保,日前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该原则的细则正在制定出台中。
对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医保,日前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该原则的细则正在制定出台中。
昨日,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徐善长在做客中国网时透露,财政部门正在积极制定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保险监管部门也在制定相关办法,对大病保险市场准入、产品设计、资金管理、风险管控等进行细化规定,切实将“保本微利”的原则落实到大病保险的业务实践中。
事实上,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各类社保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目前人保健康、国寿、太保、平安、阳光等保险公司都已尝试参与社保医疗当中。而记者观察发现,对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社保,一般来说都要求遵循“保本微利”原则。4月份,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和国务院医改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参与新农合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但与大病医保一样,这一“保本微利”原则在文件当中也仅是限于一句话。因此,此次“保本微利”细则或将成为商业保险机构日后参与各类社保的一个样本模式。
“虽然政府为大病医保确立了‘保本微利’的原则,但只要不赔钱,商业保险公司就有积极性参与。一方面,现在的保险公司也是一个融资机构,会通过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来盈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就会有更多的投资资金;另一方面,这些参保者都会成为这家保险公司的客户,那么以后再产生新的业务就容易很多。”某知名商业保险公司寿险顾问王雅表示。
不过,挑战总是与机遇并存。另一险企负责人指出,参与这一试点的商业保险公司将面临经营成本、服务质量、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压力。徐善长在昨日的访谈中也指出,由于各地情况差异性很大,而且只是基于历史和静态数据的测算,大病保险真正运行起来还会面临一些风险。加上大病医保实行之后,会释放过去应治未治的就医需求、诱发不合理就医和过度医疗等,从而可能促使医疗费用大幅上涨,使大病保险收不抵支、难以为继。
如何做到“保本微利”将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在首都经贸大学保险教授庹国柱看来,当下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划定保本微利细则显得更为急迫。他认为“微利细则”在财务方面至少要核定商业保险机构的利润率,以此界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医保的盈利范围。“据我了解,可能会把利润和费用打包在一起称为盈余率,比如说盈余率不超过30%,以使得企业努力控制成本投入,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庹国柱透露。
而对于保监会监管部门的细则,庹国柱表示,则可能包括企业准入条件、商业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控,以及违反规则之后的处罚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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