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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10月将有新规
发布时间:2012/9/26
从今年10月起,省内跨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将有新规定。
新规定明确,今后,失业人员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在转出地已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在转出地未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核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条件、程序和标准,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这也意味着,省内转移失业保险,无论其是否享受失业待遇,均不影响该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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