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已经成为大家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大家手中可能有各种各样的保险合同,但是有多少人看完看懂这些保险合同呢?有很多人都表示看不完更不用说看不懂。业内人士指出,投保人看不懂保险合同映射出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意识尚需提高。
33岁的市民小陈去年投保了一家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当时,他考虑再三,最后选择了一家知名公司的产品。拿到这份保险合同后,小陈看到上面包括的重大疾病挺全面的,像癌症、心脏病、瘫痪等都在保障范围之内,小陈以为买了这份保险,只要自己患了大病肯定能得到全面的保障。但是,对他来讲什么是癌症、什么是心脏病等并不能明确回答,什么情况下的大病保险公司才能给付,更是一无所知。
专业人士分析看不懂保险合同的原因
其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即合同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对方(客户)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另一方当事人(客户)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这种合同看起来标准、统一、规范,签订时也比较省事儿,如果没有异议,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就算成立了。但缺点是其条款内容不是合同双方反复协商拟定的,也没有协商变更的余地,因而,接受一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障碍,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程度完全依赖于另一方当事人(合同条款拟定方)的自我解释,这项工作通常由保险营销员来完成,而营销员对条款讲解的水平,又往往受其自身理解程度、表达能力、讲解方式和工作态度的影响。
其二,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尚待进一步提高。应当讲,在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方面,特别是像“重大疾病保险”这类专业术语较多、专业性较强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极大地提高自身服务意识,要多为客户着想,因为客户是保险产品的消费者,产品的功能最终要在客户身上得到体现,把保险卖出去并非保险营销的全部,而仅仅是开始。所以,从保险合同内容制定时起,就要考虑到客户能否看懂,能否理解,能否愿意接受。
其三,保险公司的服务措施有待进一步细化。保险公司不但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也是保险产品的提供者和相关服务的承担者。仅有服务的意识还不够,与有关产品相匹配的服务也要跟上,而且要具体细化、措施得当、落实到位。同时,这种服务是伴随着保险合同整个有效期间的,否则就是不够完善的,有缺陷的。
综合上述情况,要很好地解决客户看不懂条款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条款拟定时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条款的“严谨性”与“通俗性”的关系。保险合同首先要具有严谨性,一词一句都不能马虎,要经得起推敲,以免产生歧义,引起合同双方纠纷。唯如此才能确保它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但同时也要尽可能地通俗易懂,尽量简化,符合普通大众的阅读能力和习惯,让一般普通大众能够看得懂,看得明白,否则就会让人望文生畏。
条款的“长期性”与“现实性”的关系。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特点,其保险期间少则一年、三年五年,多则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是被保险人整个生命存续期间。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但又不能脱离现实。既要着眼于未来,也要立足于现实。
条款的“功能性”与“服务性”的关系。某个保险条款保什么、怎样保、怎样赔,都须详尽地说明,但这种说明与一般的产品说明书不同,不能只是详尽地列明它的功能就算尽到了责任,而要体现它的服务性。从某个角度说,保险就是一种服务的承诺,所以,一定要体现它的服务性,否则就不够全面,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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