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员投保
2.6.9.1残疾的限定:残疾发生必须两年(含两年)以上,投保时残疾部位及程度固定,无相关其他疾病或后遗症。
2.6.9.2残疾人员投保个人寿险必须有正常职业,并一律须经体检,核保人员可视被保险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契约调查。
2.6.9.4残疾人员投保含有残疾保险金的保险,必须在承保时附加特别约定:“对被保险人已有残疾部分(注明)不承担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残疾程度 |
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万) |
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万) |
失明 |
双眼 |
不 受 理 |
单眼 |
30 |
10 |
双耳失聪 |
10 |
5 |
肢体
缺失 |
截瘫/或一肢以上缺失 |
不受理 |
一上肢缺失 |
20 |
10 |
一下肢缺失 |
10 |
5 |
小儿麻痹或下肢功能障碍 |
双侧辅助器材 |
不受理 |
单侧辅助器材 |
10 |
5 |
无辅助器材 |
30 |
15 |
脊柱显著弯曲 |
10 |
5 |
注1:残疾者投保医疗保险需核保个案处理,轻度残疾(如小指或者无名指缺失一节等)不受限制。
注2:上肢缺失或下肢缺失指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的缺失,机能丧失者视同缺失处理。
凡曾经或正在罹患下列疾病者,不予承保:
l 智能障碍和患有精神疾病者,如痴呆 、精神病后遗症等。
l 重度残疾,如双目失明、两肢以上断离等以及手指缺失四指以上而从事危险工作者。
l 恶性肿瘤。
l 慢性酒精中毒。
l 肝硬化。
l 严重糖尿病(如糖尿病伴蛋白尿)。
l 肾切除三年以内(外伤性切除不在此限)。
l 尿毒症。
l 脑血管病,如脑出血、脑梗塞等。
l 艾滋病及HIV呈阳性者。
l 接受器官移植(不包含皮肤移植)者。
l 曾经或正在吸食或注射毒品者。
l 经核保审核不能承保的疾病
2.8.1体检资料有效性及有效期规定
体检结果自体检之日起6个月以内有效。被保险人在6个月内新增保险金额或购买新的保险单,需做体检项目与上次体检相同时,可不需再行体检。超过6个月以上需重新体检。
若被保险人可提供半年以内由单位、学校组织的在市级医院或正规体检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资料原件,经核保人审核后可视作有效体检资料。但体检项目不够齐全时,核保人应要求加做或复查未能提供的体检项目。
2.8.2体检额度
计算累计寿险风险保额,并按照下表核定体检项目:
累计寿险风险保额(元) |
16-40岁 |
41-50岁 |
51-55岁 |
56岁及以上 |
0<SUM≤50,000 |
免体检 |
免体检 |
免体检 |
普检+心电图+胸部X线+血清A |
50,000<SUM≤200,000 |
免体检 |
免体检 |
普检+心电图+血清A+B超 |
普检+心电图+
胸部X线+血清(A+B)+B超 |
200,000<SUM≤300,000 |
免体检 |
普检+心电图+血清A+B超 |
普检+心电图+血清(A+B)+B超 |
300,000<SUM≤500,000 |
普检+心电图+血清A+B超
|
普检+心电图+血清(A+B)+B超 |
普检+心电图+胸部X线
+血清(A+B+C)+B超 |
500,000<SUM≤1,000,000 |
普检+心电图+血清(A+B+C)+B超 |
普检+心电图+胸部X线
+血清F+B超+血常规+超声心动图+肺功能 |
>1,000,000 |
普检+心电图+胸部X线+血清F+B超+血常规+超声心动图+肺功能 |
同时需单独计算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并按照下表核定体检项目:
累计重大疾病
风险保额(元) |
16-40岁 |
41-50岁 |
51-55岁 |
56岁及以上 |
0<SUM≤50,000 |
免体检 |
免体检 |
免体检 |
普检+心电图+胸部X线+B超+血清A |
50,000<SUM≤120,000 |
免体检 |
免体检 |
普检+心电图+血清A+B超 |
普检+心电图+血清A
+胸部X线+B超 |
120,000<SUM≤200,000 |
免体检 |
普检+心电图
+血清A+B超 |
普检+心电图+血清A+B超 |
普检+心电图+血清A
+胸部X线+B超 |
200,000<SUM≤500,000 |
普检+心电图+血清(A+B) +B超 |
普检+心电图+胸部X线+
血清(A+B+C+E)+B超 |
普检+心电图+血清F
+胸部X线+B超 |
500,000<SUM≤1,000,000 |
普检+心电图+血清F+胸部X线+B超+血常规+超声心动图+肺功能 |
2.8.3累计意外险保额超过200万元,需要体检,体检项目为普检+心电图+血清A+B超
设定的免体检额度内,公司在免体检件中按不低于1%的比例抽取一定件数作为“抽检件”进行体检。
核保人员视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对于未达到体检标准的申请如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被保险人体检。
注1:
(1)普检(即一般检查)=内科+外科+眼科+尿常规(含尿镜检)
(2)血清项目A=ALT、AST、HBsAg、HBsAb、HBeAg、HBeAb、HBcAb、CHO、TG、HDL、LDL、GLU、BUN、Cr
(3)血清项目B=GGT、TP、AP、TBIL、DBIL
(4)血清项目C=HCV(丙肝抗体)
(5)血清项目D=AFP(甲胎蛋白)+CEA(癌胚抗原)
(6)血清项目E=RPR(梅毒血清试验)+HIV(艾滋病病毒抗体)
(7)血清项目F=血清项目(A+B+C+D+E)
(8)胸部X线=胸透(或胸片)
(9)B超=肝、胆、胰、脾、肾、子宫附件(女)
注2:
(1)普检时发现有贫血貌的须检查血常规。
(2)普检时发现有手术瘢痕者须询问既往史。
(3)普检时发现血压升高(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须让受检者休息10-20分钟后再行测量两次血压,共测量三次。
(4)普检超重加做腹部B超、血脂和空腹血糖。
(5)如果发现尿糖阳性,须加做空腹血糖和糖化血红蛋白,如果发现空腹血糖增高,加做糖化血红蛋白。
(6)吸烟超过30支/日须加做胸片
(7)寿险保额超过100万或重疾险保额超过50万则需要检查血常规。
2.8.4.1保险代理人应安排被体检人在体检通知书所要求日期之前到公司指定体检机构体检。
2.8.4.2体检时,被体检人必须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及体检通知书,否则不予体检。对于小于18周岁的被体检人,体检须父母或监护人陪同并在体检报告书上签名。
2.8.4.3体检时,体检医师应对体检报告书中关于被体检人健康状况的问题进行询问,且被体检人应签字确认。
2.8.4.4女性被体检人应避开生理周期体检,请在月经结束3日后接受检查。
2.8.4.5体检报告书一律由本公司指定人员自体检机构取回,不可由保险代理人带回。本公司对体检结果严格保密,保护被体检人的隐私权。如被体检人需要体检报告复印件,可写授权委托书申请,公司将体检报告复印后密封交代理人转交。
2.8.4.6 被体检人在体检报告书上的签名应与投保书一致。
2.8.4.7 需进行血清项目检验或B超检查者应空腹体检。
2.8.4.8 避免熬夜、疲倦、应酬、饮酒、患病或服药后体检。
2.8.5.1 新契约的投保客户的常规体检项目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2.8.5.2 体检后公司同意标准承保而投保人不交纳保险费或做撤消申请或签收保单之日起十日(含)内解除合同者,投保客户的体检费用从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和津贴中扣除。
2.8.5.3 下列情况投保客户的体检费用由客户负担:
非体检标准而客户要求体检及项目表中未列的体检项目。
2.9.1契约调查标准:寿险风险保额大于30万元、意外险风险保额大于30万元,或人身险保额大于50万元。
对于被保险人累计期交保费大于50万的,需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财务核保。
低于以上标准的,核保可根据情况安排契约调查。
2.9.2契约调查流程
对达到契约调查标准的投保件,由核保人员下发“契约调查通知单”。核保助理接到“契约调查通知单”后,对于需面晤件与代理人进行联系,由代理人与投保人或被保人进行联系,并约定面晤时间,通知客户应需准备的相关材料并及时通知调查人员,调查人员按照约定的时间,根据契约调查的重点和要求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填写“契约调查报告书”。
核保人员可根据客户财务状况以高保额客户财务问卷代替契约调查面晤。
累计寿险风险保额或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元) |
累计人身险保额(元) |
被保险人累计期交保费 |
所需财务核保材料 |
—— |
—— |
500,000<SUM≤1,000,000 |
财务问卷 |
500,000<SUM≤1,000,000 |
700,000<SUM≤1,200,000 |
1,000,000<SUM≤2,000,000 |
契调报告、财务问卷 |
SUM>1,000,000 |
SUM>1,200,000 |
SUM>2,000,000 |
契调报告 财务问卷 个人财务情况 企业财务情况 代理人特殊报告书 |
注: 当被保人的收入20%以上来源于企业经营所得(包
括股权分红等)即需要提供企业财务情况。
(1)个人财务情况包括
a) 个人收入证明
b) 个人资产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购房或购车发票、有价证券、半年前存款记录等)
c) 个人的负债、贷款说明(包括购房、购车、留学等贷款)
d) 个人纳税证明(个人所得税交款书等)
e) 其他有助于说明被保险人的收入、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的材料
(2)企业财务情况
a)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须有有效年检记录)
b) 税务登记证
c) 验资报告
d) 股权证明书
e)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证明
f) 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最近连续三到五年的)
g) 企业纳税证明(企业纳税交款书、企业纳税申报表等)
h) 企业审计报告(最近连续三到五年),须由企业外部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i) 企业的负债、贷款说明
j) 贷款合同(当贷款金额>50万元时,或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分红型保险,被保险人为次标准体或从事五、六类职业时,不适用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的红利选择方式.
同一被保险人累计重大疾病保额不得超过200万;
3.3.1附加险缴费方式须与主险一致
3.3.2附加险的交费年期不得超过其对应主险的交费年期
3.3.3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其对应主险的保险期限
3.3.4主险为趸交方式的不得附加短期险
3.4.1 阳光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阳光人生)
l 以一倍的基本保额计入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l 被保人投保年龄为出生后30天至60周岁
l 可以附加除“阳光宝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以外的所有现售附加险(特殊说明者除外)
3.4.2附加阳光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阳光人生重疾)
l 可以附加在阳光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上
l 以一倍的基本保额计入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
l 被保人投保年龄为出生后30天至55周岁
l 基本保额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额,且与对应主险的交费期限保持一致。
l 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与对应主险保额比例为1:1时,不得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l 当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与对应主险保额不是1:1且为年交交费方式时,必须同时附加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险(A款)
3.4.3阳光宝贝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阳光宝贝)
l 被保人投保年龄为出生后30天至15周岁。
l 被保人18岁之前不计入累计风险保额
l 被保人18岁之后以三倍保额计入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l 同一被保人累计最高投保金额为100万。投保50万(不含)以上需契调并对投保人做财务核保。
l 可以附加除“阳光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以外的所有现售附加险(特殊说明者除外)
3.4.4附加阳光宝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阳光宝贝重疾)
l 可以附加在阳光宝贝终身寿险(分红型)上
l 被保人投保年龄为出生后30天至15周岁
l 以一倍的基本保额计入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
l 基本保额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额,且与对应主险的交费期限保持一致
l 当投保附加阳光宝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时必须同时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3.4.5阳光人寿鸿福齐添年金保险(分红型)(简称:鸿福齐添)
l 投保年龄限制:
投保年龄0岁(出生满30天,且健康出院)-60周岁。
投保年龄+交费年期必须小于等于年金领取年龄(即年金领取必须在交费期满之后)。
l 如年金领取方式选择“一次领取”时,不能附加保险期间为终身的附加险(阳光关爱)。
l 本险种以一倍的基本保额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l 本险种可附加除“阳光人生重疾/阳光宝贝重疾/万能附加重大疾病”之外的其它个险附加险(特殊说明者除外)。
3.4.6阳光人寿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鸿福齐添重疾)
l 投保年龄0岁(出生满30天,且健康出院)-55周岁
l 本险种只能附加在鸿福齐添上
l 本险种基本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且与对应主险的交费期限保持一致
l 本险种与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比例为1:1时,不得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l 本险种与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比例小于1:1时,且为年交交费方式时,必须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l 本险种以1倍的基本保额累计重疾风险保额
3.4.7阳光人寿金满堂终身寿险(万能型)(简称:金满堂)
3.4.7.1客户投保限制
l 投保人限制:无固定职业者不能作为投保人
l 被保险人限制: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从事五类(含)以上职业者不能投保
3.4.7.2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险种只限投保一件
3.4.7.3本险种以一倍的期交保费对应的基本保额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3.4.7.4交费规则
l 期交保险费限制:
投保时约定的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6000元,超过6000元时, 超过的部分必须为500元的整数倍
此后的期交保费须按照约定的金额交纳,公司不受理期交保险费的增加,减少期交保险费最低不能低于6000元
l 追加保险费:
当期保险费必须已经交纳或交费期满20年
追加保险费的额度最低为1000元,且必须为500元的整数倍
每年度累计追加保险费不能超过期交保险费的10倍。
3.4.7.5期交保险费账户分配规则
l 期交保险费在6000元(含)以下部分,必须进入“稳健型”账户,不允许进入“进取型”账户;期交保险费6000元以上部分和追加保险费,可以按照比例进入“进取型”账户
l 每个账户分配比例必须是5%的整数倍,且两个账户分配比例相加必须等于100%。
3.4.7.6保额规则
l 最高基本保险金额:最高基本保险金额不能高于“期交保险费*各年龄段对应的最高保额倍数”。各年龄段对应最高保额倍数见下表:
18-25岁 |
26-30岁 |
31-35岁 |
36-40岁 |
41-45岁 |
46-50岁 |
51-60岁 |
100倍 |
90倍 |
70倍 |
60倍 |
50倍 |
40倍 |
20倍 |
l 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期交保险费的5倍,且不得低于12万元。
3.4.7.7附加险规则
l 本险种可附加现售的一年期附加险。
l 本险种必须附加阳光人寿附加万能重大疾病保险B款。
3.4.8阳光人寿附加万能重大疾病保险B款(简称:附加万能重疾B款)
l 本产品仅能附加于金满堂万能寿险上,且与主险捆绑销售。
l 投保年龄18-55周岁。
l 本险种以一倍的期交保费对应的基本保额累计重疾险保额
l 本险种投保的最低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最高保额不能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额(期交保费对应的基本保额),且保额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
3.4.9阳光人寿财富双账户少儿两全保险(万能型)(简称:少儿万能)
3.4.9.1客户投保限制
l 投保人限制:无固定职业者不能作为投保人
l 被保险人限制:
ü 投保年龄出生30天(含)~17周岁(含)
3.4.9.2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险种只限投保一件
3.4.9.3本险种以一倍的期交保费对应的基本保额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3.4.9.4交费规则
l 期交保险费限制:
ü 投保时约定的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4000元,超过4000元时,超过的部分必须为500元的整数倍
ü 每期的期交保费公司不受理变更(增加或减少期交保险费)
l 追加保险费:
ü 约定期交保险费6000元(含)以上时,方可追加保险费
ü 当期保险费必须已经交纳或交费期满20年
ü 追加保险费的额度最低为1000元,且必须为500元的整数倍
ü 每年度累计追加保险费不能超过期交保险费的10倍
3.4.9.5 期交保险费账户分配规则
l 期交保险费在6000元以下部分,必须进入“稳健型”账户,不允许进入“进取型”账户;期交保险费6000元以上部分和追加保险费,可以选择比例进入“进取型”账户
l 每个账户分配比例必须是5%的整数倍,且两个账户分配比例相加必须等于100%
3.4.9.6 保额规则
l 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与期交保险费对应关系见下表:
期交保费 |
4000 |
4500 |
5000 |
5500 |
6000+ |
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
30000 |
35000 |
40000 |
45000 |
50000 |
3.4.9.7附加险规则
l 投保本险种必须同时附加附加少儿万能重疾保险
l 投保本险种可同时附加个险渠道现售的一年期附加险
3.4.10阳光人寿附加万能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万能额外重疾)
l 本产品仅能附加于少儿万能寿险
l 投保年龄出生30天(含)~17周岁(含)
l 本险种以一倍的基本保额计入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
l 本险种投保的最低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且保额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最高保额不能超过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且不能超过20万元
l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57周岁
l 不累计寿险风险保额和重疾风险保额
l 本产品计入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保额计算方法为: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min(期交保费×交费年期×10 ,30万);小于18周岁(不含),不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
l 五六类及以上职业不能投保
l 最低保费限制:每单主险最低年交保费不得低于5000元,且保费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l 附加险投保限制:
ü 本产品可以附加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ü 本产品选择五年期以上(含)交费方式,可以附加附加定期保险
ü 本产品选择十年期以上(含)交费方式,可以附加附加住院医疗险、附加住院医疗津贴险
l 如仅投保主险,则可以使用“简易投保单”
l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至55周岁
l 17周岁前(含)累计寿险风险保额,计算方法为:寿险风险保额=期交保费×缴费年期×10%
l 18周岁后(含)不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l 最低保费限制:每单主险最低期交和趸交保费均不得低于5000元,且保费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l 附加险投保规则:
ü 本产品选择一年/三年交费年期,不允许附加附加险。
ü 本产品选择五年交(含)以上交费年期的,可附加附加定期寿险、非保证续保的一年期险种。
l 本产品累计年交保费50万元(不含)以上需要进行财务核保。
l 本产品累计趸交保费300万(不含)以上需要进行财务核保。
l 仅投保主险可使用“简易投保单”(单证编码:1007)投保;如有附加险,必须使用“个人寿险投保单”(单证编码:1005)。
l 本产品仅适用经代渠道销售
3.4.13 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简称:附加重疾豁免A)
l 保额计入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保额=对应长期主附寿险的期交保险费X豁免险的对应缴费年期X30%
l 被保人投保年龄为出生后30天至55周岁
l 投保豁免险时对应的一年期以上的主附险交费期间必须保持一致
l 下列情况不得附加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主附寿险采用趸交或终身交费方式
主险没有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
l 投保年龄18-60岁
l 以一倍的基本保额计入寿险风险保额
l 可附加于现在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主险产品(特殊说明者除外)
l 保险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本附加险投保时选择的保险期限不能超过主险保障的保险期限
l 交费年期不能超过主险的交费年期
l 每单主险与附加定期寿险基本保额的投保比例
主险保额≤5万,附加险保额不能超过主险保额的5倍;
主险保额>5万,附加险保额不能超过主险保额的10倍
l 每单附加定期寿险只能投保一份
l 五类(含五类)以上职业不能投保
l 投保年龄为0-60周岁,连续投保可续保至65周岁
l 0-3岁的被保险人投保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最高保额不得超过2万
l 以一倍的基本保额计入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
l 可以附加在现售所有主险产品上(特殊说明者除外)
l 每单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额最高不得超过对应主险基本保额的5倍
3.4.16阳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简称:附加意外医疗)
l 仅可以附加在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上
l 投保年龄为0-60周岁,连续投保可续保至65周岁
l 最低保额为3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l 每单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额最高不得超过对应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的五分之一
l 二、三级机构所在市区,3周岁(含)—17周岁(含)被保险人,每单主险保额大于等于3万时,可以直接附加于主险产品上(可不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且每单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额不得超过对应主险保额的1/10
l 每一被保人的累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高保额不能超过20万元
l 五类以上职业(含五类职业)不得投保此险种
3.4.17阳光人寿附加珍爱一生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珍爱一生)
l 本险种可附加于除万能险、定期险外个险渠道在售的所有主险。
l 投保年龄出生30天(含)~17周岁(含)。
l 本险种17周岁前(含)以一倍的基本保额计入累计重疾风险保额 ;18周岁后(含)以一倍的基本保额计入累计寿险风险保额及累计重疾风险保额。
l 最低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且保额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最高保额不能超过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l 本险种不能与提前给付类重疾险同时附加。
l 投保本险种可选择同时附加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4.0.2附加住院津贴类险种累计(附加住院津贴险+附加阳光关爱)最高投保30份。
4.0.3 45岁(不含45岁)以上一律体检,体检项目为普检+血清A+B超+心电图。
4.0.4特殊人群规则
l 学生/无业人员/无固定职业人员/家庭主妇/军人/医务人员/离退休人员投保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最多可投保5份,累计投保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最多可投保5份。
l 孕妇怀孕28周以上不得投保住院医疗类险种
l 五类以上职业(含五类职业)不得投保住院医疗类险种
4.1.1阳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简称:附加住院费用A/B)
l 投保份数:最低投保5份,最高投保20份
l 投保年龄为0-55周岁,连续投保可续保至65周岁
l 可附加的主险:可附加在现在销售的所有主险产品上(特殊说明除外)
l 主附险投保比例见附表一
4.1.2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简称:附加住院津贴)
l 投保份数:最低投保1份,最高投保30份
l 投保年龄为0-55周岁,连续投保可续保至65周岁
l 可附加的主险:可附加在现在销售的所有主险产品上(特殊说明除外)
l 主附险投保比例见附表一
附表一、
每单主险基本保额与附加险的比例关系如下:
1、附加于阳光人寿定期寿险时:
阳光人寿定期寿险基本保额 |
≥10万 |
≥15万 |
≥20万 |
≥30万 |
≥50万 |
≥100万 |
住院津贴日额 |
≤20元/日 |
≤30元/日 |
≤40元/天 |
≤50元/日 |
≤80元/日 |
≤100元/日 |
住院费用 |
5份 |
≤6份 |
≤8份 |
≤10份 |
2、附加于一年期以上主险时:
主险基本保额 |
≥2万 |
≥4万 |
≥6万 |
≥8万 |
≥10万 |
≥15万 |
≥20万 |
≥30万 |
≥50万 |
累计住院津贴日额 |
10元/日 |
≤20元/日 |
≤30元/日 |
≤40元/日 |
≤50元/日 |
≤100元/日 |
≤150元/日 |
≤200元/日 |
≤300元/日 |
被保人18周岁以下,主险保额达到5万即可购买住院津贴3份。
(2)附加住院费用与主险投保比例限制
Ø 主险保额大于等于2万才能附加住院费用保险。当主险保额大于等于2万且小于5万时,仅能附加住院费用保险5份;
Ø 主险保额大于5万且小于30万时,主险每增加1万保额,附加住院费用允许增加1份,最高可附加住院费用保险保额15份。
Ø 主险保额大于等于30万时,最高可附加住院费用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