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规划纲要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一章中明确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主要内容是:银行根据各类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向专门的存款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当银行经营出现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协议向承保银行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构建现代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内容。近几年,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此起彼伏,造成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我国快速发展的银行业也存在部分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经营不规范、贷款质量不高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以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为核心的现代金融安全网,并将其作为我国现代金融系统的坚强后盾,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现代金融安全网通常包括三大内容: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当金融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金融安全网将对金融机构实施救援,存款保险制度对储户利益实施预防性保护,中央银行发挥金融体系最后稳定器的作用。目前,我国周边不少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促进我国金融系统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减少政府隐性担保弊端的根本举措。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金融机构凭借政府的信用经营。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在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责任。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级政府或中央银行“埋单”的缺陷和弊端日益显现出来,这种模式不仅会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出现扭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彻底改变政府隐性担保的现状,消除隐性担保的弊端。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增强我国金融机构活力的现实需要。市场经济发展越深入,市场机制越健全,市场竞争就越充分。有了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就要缴纳更高的保险费率甚至退出市场,这可以激发金融机构的活力和提高经营业绩的动力,提高我国金融机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和避免行政关闭金融机构产生的巨大社会冲击和负面影响。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事关金融体制改革大局,需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地推进。一是加快出台配套措施。应择机出台与存款保险制度配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让那些陷入危机、经营困难的高风险金融机构顺利退出市场,以锁定危机损失,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二是应当采取强制性存款保险模式。据统计,目前国际上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绝大部分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模式。因为如果实行投保自愿的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只有那些经营风险较大的银行才会参加保险,进而导致保险基金数额小、保险范围窄,很难保证在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时对储户的有效赔偿。三是选择差额费率方式。存款保险机构应根据各投保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指标来评估其风险大小并以此制定不同级别的保险费率,风险越高,费率越高,这样才能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有效,也可以防止一些风险程度高的银行“搭便车”,从而有效制约投保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产生。四是加强对银行体系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金信息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持续性监督。五是向民众普及存款保险与风险意识方面的知识,培养存款人的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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